首页 >> 法治
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第77条,首次以专门条款确立妇女权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将就业性别歧视、家暴防治失职、性骚扰防治缺位等情形纳入公益诉讼法定领域。本文依托第77条的规定,探讨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制度办案难点及完善理路,为基层妇女权益公益诉讼工作提供参考。
一、基层适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7条的办案难点
(一)立案准入难,“公共利益”认定标准模糊
第77条虽将“损害众多妇女合法权益”作为妇女权益检察公益诉讼的核心立案准入要件,但目前尚未明确“众多”的量化标准与“不特定多数”的边界范围,导致认定尺度存在显著差异,“公共利益”的概念较为模糊。部分基层院以3人及以上同类受害主体作为“众多”的认定门槛,部分院仅将村规民约、行业规则等针对不特定群体的普遍性侵权纳入规制,对家庭暴力、职场性骚扰等多主体同类个案叠加形成的群体性侵权未启动公益诉讼程序。这种模糊性使得大量本可通过公益诉讼实现源头治理的同类个案,被迫退回到个体传统救济渠道,制约第77条制度价值的释放。
(二)线索发现渠道不畅,主动发现能力不足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面临线索来源渠道单一、结构失衡的问题,线索来源高度依赖检察机关主动排查。职场性骚扰、家庭暴力、新业态从业女性权益侵害等隐蔽性强、证据易灭失的案件,受害人往往因顾虑隐私暴露或遭到报复而不敢举报、不愿声张,致使该类案件难以进入监督视野。
(三)诉讼类型衔接不畅,民事公益诉讼适用率极低
实证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案件中,行政公益诉讼占比88.4%,民事公益诉讼仅占11.6%,这反映出基层院普遍存在诉讼类型适用失衡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基层对两类诉讼的适用边界把握不准。另一方面,刑民行交叉案件的融合履职不足,对于已构成刑事犯罪的强奸、强制猥亵等案件,检察机关往往止步于公诉,未能同步追究侵权主体的民事公益损害赔偿责任,难以实现对同一侵害行为的全链条追责。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7条适用难点优化路径
(一)细化立案标准,统一办案尺度
重点解决“公共利益”认定的模糊性问题。其一,量化标准上明确“损害众多妇女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包括“同类侵权行为涉及3名及以上受害人”“行业性侵权行为”等可直接认定为公共利益受损的场景。其二,类型化列举应与法律列明的情形保持同质性,如农村土地权益案件中村规民约对妇女集体性排斥、就业领域性别歧视等,均因根植于否定性别文化而具有公共危害性。其三,引入程序性认定机制,通过公众听证、专家咨询等程序增强客观性,避免自由裁量权滥用。
(二)拓宽线索渠道,强化数字赋能
建立检察机关与妇联、人社、信访、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常态化协作网络,构建多元化线索移送机制。明确侵害妇女群体性权益案件线索的移送范围、时限及流程标准,同时拓宽举报渠道,鼓励公众提供隐蔽性线索,并依托“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吸纳志愿者参与线索筛查。重点搭建基层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归集人社部门招聘信息、民政系统村规民约备案数据、卫健系统母婴设施建设记录及公安机关家暴处置记录等多源信息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三)厘清适用边界,完善衔接机制
厘清两类诉讼的差异化定位与适用场景。行政公益诉讼应聚焦行政机关监管缺位、怠于履职或不依法履职的情形。民事公益诉讼则应聚焦民事主体直接侵害众多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形,追究终端侵权者的民事责任,二者相辅相成。同时,推动民事公益诉讼向“常态化适用”转变。针对就业性别歧视、大规模职场性骚扰、网络侵害妇女人格权等典型场景,积极稳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发挥好“规模效应”。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其适用标准、赔偿数额计算规则及资金管理路径,使侵权主体付出应有代价,强化公益诉讼的惩戒与威慑功能。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吴霞)
责任编辑:陈戍
免责声明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网只是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稿酬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电话:029-63903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