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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顿饭却成了直播“背景板”——

商家直播引流不能越过隐私红线

2026-09-03 09:00:21 来源:各界导报-各界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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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张涵博

进店就餐、休闲消费,本是一件再普通不过的事,但如今不少商家为线上引流,在门店开启常态化直播,镜头无差别覆盖店内区域,许多消费者在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沦为直播间的“背景板”。

这样的直播,边界究竟在哪?

消费者:

“一抬头,商家镜头正对着自己”

9月2日14时左右,西安市南稍门附近一家冒菜店通过其官方认证账号开启直播,镜头正对门店出入口及就餐区,进出、落座的顾客全程入镜。画面中,多名用餐消费者身形、样貌清晰可辨。

这样的场景并非个例。记者浏览多个西安餐饮门店账号发现,一些直播不局限于菜品、主播,用餐的消费者也常常被摄入画面。

近日,西安市民蒙女士也向记者反映了自己的遭遇。暑假期间,她带孩子在一家儿童乐园游玩时,多次遇到主播正直播展示乐园人流与现场场景。“陪娃玩了一下午,碰见那位主播至少四次,躲着她的手机走都很难。”蒙女士说。

当下,短视频、直播已成为商家引流获客的重要手段,不少商家将门店实景、现场人气当作流量卖点,但对消费者而言,愿意走进一家餐厅,并不意味着愿意走进一个面向陌生网友的直播间。

近年来,全国多地曝出多起同类侵权纠纷。今年1月,广州一家餐厅因持续直播顾客用餐引发争议,面对公众质疑,品牌方最终暂停直播并全面整改。3月,河北定州一家餐饮店被消费者反映长期直播,消费者取餐时几乎无法避开其镜头,多次要求调整未果,最终通过12345热线投诉,监管部门介入后商家承诺整改。

律师:

公共场所并非无隐私

面对争议,不少商家以“公共场所无隐私”作为辩解理由。对此,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办律师薛爽表示,这一认识存在误区,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进行直播,主要涉及对消费者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侵犯,同时也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103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保护的是‘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而不仅仅是‘私密场所’。”薛爽说,消费者进入公共场所,并不等于自愿放弃所有权利。此外,面部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那么,消费者只是偶然出现在直播画面中,是否就不构成侵权?薛爽认为,判断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可识别性”,即能否辨认出特定自然人,而非是否“怼脸”拍摄。消费者面部特征清晰可辨,可能构成侵权;即使拍到的是背影,如果结合衣着、体态、位置等信息仍可识别身份,同样可能构成侵权。

消费者知道店内正在直播但未反对,是否算“默认同意”?薛爽表示,知情不等于同意,沉默不等于默许。消费者进入消费场所,不意味着放弃肖像权和隐私权,商家必须事先取得消费者明确、单独的同意。

“消费者发现自己被直播后,第一步应当立即固定证据。”薛爽建议,可以用手机拍照或录屏保存直播画面,尽量保留直播时间、平台名称、直播间ID等信息,同时拍摄现场照片,记录直播设备的摆放位置。维权途径上,消费者可以直接与商家交涉,也可以向直播平台投诉举报,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向网信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委员:

尽快出台细则,划定直播边界

“商家直播引流是新业态衍生的新问题,不能一刀切禁止,也不能放任无序发展。”长期关注互联网时代个人权益保护议题的省政协委员、榆林通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余继云说,直播电商为实体商家拓宽了引流渠道,助力了实体经济发展,但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规则滞后、边界模糊的问题日益凸显,亟需制度规范兜底。

在余继云看来,线下门店直播区别于传统静态拍摄,具备即时传播、全域覆盖、留存扩散性强的特点,包含消费者的画面一旦流入网络,传播范围、后续影响均不可控,极易被反复传播、二次滥用,对个人权益造成持续性侵害。

余继云建议,短视频直播平台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完善平台直播规则,强化内容审核力度,对随意拍摄消费者、侵犯隐私的直播间及时作出限流、下架等处置,从源头遏制侵权行为。同时,陕西可结合本地业态特点,充分调研、借鉴外地成熟经验,出台地方性细化规范,明确实体商家直播的合法边界,包括可拍摄场景、禁止拍摄情形、事前告知和征得同意的流程标准,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细则等,让经营者有章可循、监管部门有法可依。

“完善制度是为行业健康长远发展保驾护航。”余继云说,平衡商业营销与个人权益保护,不是单纯的“允许”或“禁止”就能解决的,关键是在发展中发现问题、在调研中寻找答案、在实践中完善规则,从而实现业态发展与权益保护双向共赢。

■编后语

对“非自愿入镜”说“不”

当下,不少人正走着路、吃着饭,便在毫不知情中沦为直播间的“背景板”,甚至被素未谋面的网友指指点点、评头论足。公共场所里的“非自愿入镜”,绝非无伤大雅的小事,它直指公民隐私权与肖像权的边界,公众完全有理由、有底气大声说“不”。而真正要守住这道权利防线,不能只靠个人较真,更需多方合力。

法治先行,是最硬的底气。民法典第1019条写得明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第1032条亦明确,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隐私权守护的从来不止“私密空间”里的秘密,也包括公共场合中“不愿被记录、不愿被传播”的正当意愿。换言之,镜头一开、流量一来,绝不是商家和主播“想拍就拍、想播就播”的理由。

平台不能只做流量看客。部分公共场所直播靠出格画面、尖刻弹幕博眼球,形成“越界越火”的恶性闭环。平台须压实主体责任,把规矩立在前头,对直播间运营者、营销人员从严审核、动态监管,让合规者留、越线者退。

“未经同意不能拍摄”,理应成为社会常识而非争议话题。监管部门也需提速补位,畅通举证与投诉路径,压低维权成本,打破“侵权容易、维权艰难”的怪圈。唯有法律划界、平台守门、监管兜底、公众觉醒,拒绝非自愿入镜的权利,才能真正从纸面走进现实。

责任编辑:孙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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