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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陕西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6年11月9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大型商超、综合市场、综合办公楼宇、仓储物流等多产权建筑、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应当协商明确各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确定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单位。房屋所有权人出租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与使用人约定消防安全责任;使用人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建筑消防设施。

根据《条例》,新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及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共用走廊、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飞线充电和入户充电。
规定与基层实践形成了呼应。在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立法调研中,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街道红辉社区党委书记王卉介绍:“在电动车管理方面,我们通过为电梯加装阻车系统、张贴宣传标语等方式,禁止电动车进入电梯轿厢。同时,社区和物业工作人员组成的志愿消防队也积极发挥作用,合力保障小区消防安全。”
《条例》还提出,根据消防安全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及其他不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可以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训练,提高扑救火灾的技能,并接受消防救援部门的业务指导。鼓励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区域联训联防活动,提升自防自救能力。(群众新闻记者 王姿颐 田睿)
责任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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